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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