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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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卅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卅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如平誠泰商業銀行龍山分│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肆萬肆仟叁佰柒拾│BC四0八五0四│││││行││捌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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