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88號聲請人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號)為理由,聲請准於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號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狀誤載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3371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號再審之訴於97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裁定廢棄(本院97年度再簡抗字第4號),且不得再抗告確定。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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