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潘儒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1,427元,及自民國89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9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1,427
元,及自民國8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
算之利息,並自8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其主張略以:被告前以訴外人 周義松 即周
揮晃(周義松即 周揮晃 部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中
簡字第1000號裁定駁回在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繳款截止日起以日息萬分之5(即
年息18.25%)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如被告未於原告規定期
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繳款截止日起除按上開
利率計收循環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違約金
。詎被告自89年6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目前累計消費記帳
金額為141,4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請求判決如聲
明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
、信用卡還款資料、迴轉表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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