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7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8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
。嗣本院以104年度桃補字第2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本
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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