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交簡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交簡字第2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證據部分:被告甲○○業於警詢中坦承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其飲酒後駕車致發生車禍事故,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並於桃園署立醫院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34毫克情形可佐。而依警員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駕駛過程,因酒駕肇事原因,顯然無法正常駕駛;駕駛人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多語,以及泥醉等情形;駕駛人身上有酒味,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年9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號函所載呼氣中酒精濃度每公升含量為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5,且依該函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①BAC達百分之0.03至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超過百分之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⑤超過百分之0.5時,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被告於本件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34毫克,相當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AC)百分之0.068,依上開說明,其酒後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駕駛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益見被告當時確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而仍駕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交簡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之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竟仍不知記取教訓、自律己行,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以上之酒醉情況下,猶駕駛汽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致發生車禍事故,顯然漠視自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頗有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被告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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