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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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即陳
文賢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管理報酬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叁萬零壹佰捌拾元;又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肆元,二項合計新臺幣叁萬叁仟零肆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今為就強制執行拍賣被繼承人遺產事件取得參與分配之執行名義,聲請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茲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條第3、4款規定,以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標準請求鈞院酌定報酬。又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之3),依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司執字第334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以新臺幣(下同)3,018,000元拍定在案,被繼承人乙○○遺產總值為3,018,000元,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0,180元,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之需要而墊付之費用為2,824元,本案聲請費為1,000元,合計34,004元,爰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1號民事裁定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條文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暨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墊付費用明細分類帳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人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亦未召開親屬會議以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乙○○所有坐落本院轄區之遺產,業經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完畢之遺產計值3,018,000元,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所付出之勞力與勞心併參酌財政部上開規定,認聲請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此部分遺產之報酬,以該遺產拍定現值百分之一即30,180元為相當。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24元一節,亦據其提出收費明細收據1件為憑,是聲請人請求此部分之費用同無不合,又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事件)之聲請費1,000元、登報費1800元,均應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而暫由聲請人墊付者,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後屬實,自應一併核實列計(計算書詳如附表)。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珮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家齡●附表(計算書):
┌───────────┬───────┬──────┐│報酬暨墊付費用│新台幣(元)│備註│├───────────┼───────┼──────┤│遺產管理報酬│30,180││├───────────┼───────┼──────┤│選任遺產管理人登報費│1,800│99財管1號│├───────────┼───────┼──────┤│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99家催171號│├───────────┼───────┼──────┤│本件聲請費│1,000│99家聲400號│├───────────┼───────┼──────┤│閱卷影印費│24││├───────────┼───────┼──────┤│合計:│3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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