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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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О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玲華
林士祺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