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9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王奕舜   

           設臺北○○○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張粉亭 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查詢債務人唐張粉亭、 唐承淵唐龍華 等之勞保、郵局資料並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唐承淵即唐龍華已於民國113年9月21日死亡,而債務人唐張粉亭之戶籍係設址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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