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36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楊泮池吳政忠 、廖
慶榮、 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 、鄭英
耀、 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 間請求召開年度
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如以租用之
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
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
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
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
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
103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2月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嗣經新竹科
學園郵局記載「109.2.10客戶臨櫃拒絕受理」而退回,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公文封上新竹科學園郵局所蓋戳章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裁判意旨,原告既指定郵政信箱為其送達處所,於
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時,即生送達之效力。詎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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