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秩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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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湖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陳建宏
孫忠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4月20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10942533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宏、孫忠誠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建宏、孫忠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4月8日13時4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前。
(三)行為:上開被移送人因細故,加暴行於 周進宗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建宏、孫忠誠於警詢供述。。
(二)證人周進宗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攝照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之行
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
安寧,雖周進宗未提出告訴,而不追究刑事責任,仍可援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
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