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丑○○被告辛○○
寅○○子○○癸○○壬○○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己○○
乙○○甲○庚○丁○○卯○○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庚○、辛○○、卯○○、丙○○、丁○○、寅○○為被告 許清田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被告許清田於訴訟進行中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被告庚○、辛○○、卯○○、丙○○、丁○○、寅○○為許清田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應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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