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盤」貳台、「金牌虎霸王」壹台、「滿貫大亨」壹台、「紅粉玫瑰」壹台(共含IC板伍塊)、代幣壹仟柒佰參拾肆枚及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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