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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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伍拾柒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折合銀圓叁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伍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仟叁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註: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自九十一年
八月一日起,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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