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五八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扣案之橙色歲月未授權光碟壹套及寄件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民國98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橙色歲月未授權光碟1套及寄件信封袋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98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惟扣案之橙色歲月未授權光碟1套及寄件信封袋1個,係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蔡培堦 因蒐證所須,而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向被告下標購得之物,此據告訴代理人蔡培堦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偵查卷第3、4頁調查筆錄),是該光碟片及信封業經被告郵寄交付予買受人,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聲請意旨認上開物品仍為被告所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誤會;然上開物品既屬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仍得沒收之,上開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引用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