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十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被告甲○○賭博案件,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確定在案,於九十八年五月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一年,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以九十七年度上職議字第二六五八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迄至九十八年五月七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九號及九十七年度緩字第二七八號執行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聲請意旨核與卷內資料相符,是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手寫簽注單│1張││├──┼─────────────┼────┼─────┤│二│國際牌傳真機│1臺││├──┼─────────────┼────┼─────┤│三│手寫簽注單( 小張 )│3張││├──┼─────────────┼────┼─────┤│四│手寫簽注單( 大張 )│2張││├──┼─────────────┼────┼─────┤│五│香港六合彩變動傳真單單(97│1張││││年4月8日起)│││├──┼─────────────┼────┼─────┤│六│香港六合彩三、四星下注限制│1張││││表傳真單│││├──┼─────────────┼────┼─────┤│七│手寫手冊│1本││├──┼─────────────┼────┼─────┤│八│六合手冊│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