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宏斌 被上訴人 張蕙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8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萬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萬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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