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賠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八號潛
聲請人甲○○右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決定書,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有聲請人甲○○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原決定書誤載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乃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