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小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方錦燦
被 告 黃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