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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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竹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廖錦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4年11月12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錦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廖錦森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1月10日上午10時12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後火車站)。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廖錦森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監視器翻拍照片2幀、現場查獲照片1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何尚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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