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複代理人 邱玉鈞
被 告 高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複代理人 邱玉鈞
被 告 高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