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竹東 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複代理人   邱玉鈞
被   告  高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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