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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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2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六五四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自訴人於本院所提之照片二張亦不能證明被告甲○○之行為有過失,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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