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久桓 相對人 張琪維 上列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琪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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