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顏縀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2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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