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6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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