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王汝月
被 告 何宜璋
曾凱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