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莊金 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198,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