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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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訴訟代理人  李燿光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法定代理人  何瑋馨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下午
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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