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法定代理人 吳泰焜 訴訟代理人 李燿光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法定代理人 何瑋馨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