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708號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訴訟代理人  江孟蒼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劉廷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
意見:
一、就函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號案件卷內
資料,有無意見?
二、承上,對於卷內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所開具99年1月4日旅行
業代收轉付收據之內容,有無意見或主張?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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