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依婷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83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