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補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依婷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1,834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2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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