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858號
原   告  陳榮本
       許美玉
兼 共 同  林復澎
被   告  李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
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
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另判決後之訴訟費用計算式應更正如
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聖源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3,990元
鑑測費12,000元
合計15,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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