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九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D一七二九九八─五││壹│壹仟││├─┼───────────────┼──────────────┼────┼───┼────┼───┤│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二四四一三─三││壹│玖拾肆││├─┼───────────────┼──────────────┼────┼───┼────┼───┤│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一七八00八─八││壹│陸拾參││├─┼───────────────┼──────────────┼────┼───┼────┼───┤│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二三一六二五─八││壹│肆拾││├─┼───────────────┼──────────────┼────┼───┼────┼───┤│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七五九二一─0││壹│陸拾捌││├─┼───────────────┼──────────────┼────┼───┼────┼───┤│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三一三四三六─0││壹│壹佰肆拾││││││││肆││├─┼───────────────┼──────────────┼────┼───┼────┼───┤│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壹│壹佰貳拾││││││││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