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俊哲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莊鵬飛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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