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四四號
附帶上訴人甲○○兼訴訟代理人戊○○附帶上訴人丙○○
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與丁○間因給付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伍萬壹仟玖佰玖拾陸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