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士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被告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乙○○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乙○○免訴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