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報酬請求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四九號
上訴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守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報酬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仟柒佰捌拾貳萬肆仟伍佰捌拾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玖萬肆仟壹佰零捌元,又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之,上訴人未提出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