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二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志浩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四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四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公訴人係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始提起上訴,此亦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收發室收文章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十日不變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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