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432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6號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乙○○係母女關係,被告乙○○與 劉建良 (已死亡)結婚後,被告甲○○○因認被告乙○○未受劉建良善待,遂萌生殺害劉建良之意,並與被告乙○○共同圖謀詐騙保險金,乃共同基於意圖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未徵得劉建良之同意,推由被告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且被告甲○○○復在保險契約要保書上偽造劉建良署押,其後交予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劉建良及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保險公司對承保之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嗣被告甲○○○為踐行殺人及詐領保險金之犯意,於84年11月初,透過遠親 林昭賢 僱請殺手 邵貴軍 、 謝明諺 、 林金明 等人,於84年12月23日下午6時許,由林金明攜帶中共黑星手槍1支,至高雄縣鳥松鄉正修工專處,趁劉建良步行時,持槍射擊劉建良之頭部要害,致劉建良當場死亡(被告甲○○○殺人部分業經判決確定)。被告乙○○隨即以受益人身分,自85年1月31日至2月6日間,連續向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而獲得12,630,090元之保險理賠金。因認被告甲○○○、乙○○共同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貳、被告甲○○○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如其方法或結果之犯罪行為,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牽連犯中之方法或結果行為,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㈠依公訴意旨所示:被告甲○○○早萌殺死劉建良之意,並
圖謀詐騙保險金,乃先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向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復在保險契約要保書上偽造劉建良署押,其後,被告甲○○○為踐行殺人及詐領保險金之犯意,於84年11月初,透過遠親林昭賢僱請殺手邵貴軍、謝明諺、林金明等人,由林金明於84年12月23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縣鳥松鄉正修工專前,持槍射擊劉建良部致死亡,被告乙○○隨即以受益人身分,自85年1月31日至2月6日間,連續向國泰保險公司、新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而獲得12,630,090元之保險理賠金等情,足見公訴意旨係認被告甲○○○殺死劉建良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係遂行詐領保險金目的之手段。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所犯殺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詐欺取財罪嫌,三罪間有方法結果、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顯明。
㈡再被告甲○○○於84年11月初,透過遠親林昭賢僱請殺手
邵貴軍、謝明諺、林金明等人,由林金明於84年12月23日下午6時許,在高雄縣鳥松鄉正修工專前,持槍射擊劉建良部致死亡,被告甲○○○之殺人罪已經本院判決確定,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刑事判決及本院91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7~223頁)。
㈢被告甲○○○之殺人罪既經判處罪刑確定,而被告甲○○
○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嫌,復與殺人罪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已如前述,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應為殺人罪之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揆諸前開說明,公訴人再對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起訴,自應為免訴之判決。
參、被告乙○○部分
一、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係以被告甲○○○、乙○○之供述,並有附表所示保險要保書、新光人壽理賠記錄查詢、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國泰保險公司死亡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22744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復經比對存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664號、86年度相字第58號、86年度偵字第21477號、高雄縣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內之被告甲○○○簽名筆跡及要保書上被告乙○○、劉建良之簽名筆跡,均屬相符,依此資為論據。
二、惟訊據被告乙○○否認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劉建良有同意委由母親甲○○○辦理保險事宜,並授權母親甲○○○代為簽名,其與母親甲○○○尚無為詐領保險金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㈠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保險之要保書上劉建良簽名之
筆跡(見他字卷第73、75、84~86頁),核與劉建良所書寫之請假單、卡片上劉建良簽名之筆跡(見他字卷第20、
114、116頁),二者之書寫方式、起筆位置、佈局方式均不相同,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保險之要保書上被告乙○○簽名之筆跡(見他字卷第73、75、84~86頁),核與被告乙○○在偵查筆錄上簽名之筆跡,二者之書寫方式、佈局方式亦不相同,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12月8日刑鑑字第227440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6~28頁),足認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保險之要保書上被告乙○○、劉建良之簽名均非本人親簽。另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之要保書上被告乙○○簽名之筆跡(見他字卷第71、79~81頁),核與被告乙○○在偵查筆錄上簽名之筆跡,二者以肉眼比對結果,其書寫方式、佈局方式並不相同,亦可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之要保書上被告乙○○之簽名非本人親簽。再參以證人 李育華 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編號1所示保險為其所承辦,當時係被告甲○○○投保,被告乙○○及劉建良均不在場,不知要保書上被告乙○○姓名是何人所簽等語(見他字卷第93頁),證人 柳素娟 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險為其所承辦,不記得要保書上被告乙○○姓名是何人所簽等語(見偵查卷第10頁反面),證人 宋秀珍 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編號4、5所示保險為其所承辦,不記得要保書上劉建良姓名是何人所簽等語(見他字卷第92頁、偵查卷第9頁)。是被告甲○○○、乙○○陳述如附表所示保險要保書上被告乙○○及劉建良簽名均非本人所簽署,而係被告甲○○○所簽,應堪信為真正。
㈡如附表所示保險要保書上被告乙○○及劉建良簽名均係被
告甲○○○所簽一節,固如上述。然被告乙○○辯稱係劉建良同意委由被告甲○○○辦理保險及授權被告甲○○○代為簽名等語。另被告甲○○○亦陳稱係經由劉建良同意代簽姓名等語。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甲○○○有未經劉建良同意而偽造劉建良署押之行為,被告乙○○與被告甲○○○共同偽造劉建良署押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㈢況觀諸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77號及本院91年度重上
更㈢字第12號被告甲○○○殺人案件刑事判決(見原審卷第207~223頁),均未認定被告甲○○○與被告乙○○為殺人罪之共同正犯,且被告乙○○亦未因殺人罪嫌遭起訴,是既無法證明被告乙○○有共同殺劉建良之犯行,即無從說明被告乙○○詐領保險金之動機,又被告乙○○倘無詐領保險金之動機,被告乙○○復何需偽造文書?是被告乙○○辯稱係劉建良同意委由被告甲○○○辦理保險及授權被告甲○○○代為簽名,其與母親甲○○○尚無為詐領保險金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等語,非無可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乙○○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肆、原審以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為殺人罪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諭知免訴判決(最高法院21年8月12日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另以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而諭知被告乙○○無罪之判決,均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翁心欣附表:
┌──┬─────┬────┬────┬──────┬───────┬─────┐│編號│投保日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投保名稱及金額│保單號碼│├──┼─────┼────┼────┼──────┼───────┼─────┤│1│84年8月2日│甲○○○│乙○○│國泰人壽保險│人壽險700,0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元、意外險2,80││││││││0,000元、附加││││││││劉建良傷害死殘││││││││險2,800,000元││├──┼─────┼────┼────┼──────┼───────┼─────┤│2│84年8月2日│甲○○○│乙○○│新光人壽保險│人壽險300,000│RN234535││││││股份有限公司│元、意外險1,50││││││││0,000元、附加││││││││劉建良意外險1,││││││││500,000元││├──┼─────┼────┼────┼──────┼───────┼─────┤│3│84年8月10│乙○○│劉建良│國泰人壽保險│人壽險600,000│0000000000│││日│││股份有限公司│元、意外險2,40││││││││0,000元││├──┼─────┼────┼────┼──────┼───────┼─────┤│4│84年8月26│乙○○│劉建良│新光人壽保險│人壽險1,000,00│5A446328│││日│││股份有限公司│0元、意外險5,0││││││││00,000元││├──┼─────┼────┼────┼──────┼───────┼─────┤│5│84年8月26│乙○○│劉建良│新光人壽保險│人壽險500,000│GJ288055│││日│││股份有限公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