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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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許三容許叄雄 丙○○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許三容即許叄雄、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乙○○、丙○○、己○○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第一、二項勝訴部分,於原告各以新台幣參拾柒萬元、壹佰零參萬元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乙○○於民國88年3月26日,邀同被告許三容即許叄雄、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利息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利率加年息1.0%機動計收,該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於94年9月23日調整為年息1.870%,利率即變為年息2.87%。㈡被告乙○○又於89年5月25日,邀同被告丙○○、己○○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3,590,000元,510,000元,借款利息原約定各按原告銀行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0.41%、0.66%機動計收,嗣各調整為按原告銀行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加年息1.8%、3.29%機動計收,原告銀行公告之放款指數利率94年10月17日調整為1.920%,利率即各變為3.72%、5.21%。並均約定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被告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繳付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利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及利率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說明,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積欠本金│連帶保證人│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元)││起算日│(%)│起算日│├──┼──────┼───────┼────┼────┼────┤│1│1,091,142│許三容即許叄雄│94.11.26│2.87│94.12.27││││、甲○○○││││├──┴──────┴───────┴────┴────┴────┤│附註:利息之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
┌──┬──────┬───────┬────┬────┬────┐│編號│積欠本金│連帶保證人│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元)││起算日│(%)│起算日│├──┼──────┼───────┼────┼────┼────┤│1│2,954,569│丙○○、己○○│94.11.25│3.72│94.12.26│├──┼──────┼───────┼────┼────┼────┤│2│132,816│丙○○、己○○│94.11.25│5.21│94.12.26│├──┴──────┴───────┴────┴────┴────┤│附註:利息之計算,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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