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壬○○被上訴人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辛○○
乙○○丙○○戊○○子○○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丑○○上訴人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聖鴻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