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康曜生活多媒體百貨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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