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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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78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傅振雄
       林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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