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雅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幾日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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