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李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互助協會間給付慰助
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