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0000-000000B(住詳卷)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
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