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21,163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2
237,372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8%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3,847元
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8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