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221,163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2

237,372元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8%

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3,847元

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3%

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83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