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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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美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