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記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桃園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
調處不成立後將案件移送本院,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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