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不詳時間起,未經同意或授權,在其負責之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一樓「網路新樂園」店內,連續非法灌錄並提供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義公司)登記享有著作權之「石器時代」軟體著作與該店不特定顧客投幣付費使用,非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益,迄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十七時許為警查獲,扣得上開電腦十六台等物,因認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三款之罪嫌云云。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義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審理中,以書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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