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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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涉嫌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當庭宣示自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當庭宣示,自八十九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春榮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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